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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工资年报(医保年度工资申报表在哪)

2024-12-19 1544 0 评论 人事行政


  

本文目录

  

  1. 企业医保年检具体怎么个流程
  2. 医保年报怎么报
  3. 社保年报是怎么申报啊

一、企业医保年检具体怎么个流程

哈尔滨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年检流程: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我们在今年联合开展各险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并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同时进行。请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据实填报申报软件中各险种单位信息、缴费工资等相关内容,按要求及时申报。

  

2010年底前办理医疗保险(含欠费停保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市直财政统发单位、2011年新参保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报。

  

2010年底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2011年新参保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报。

  

2011年3月底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

  

1、2011年4月11日至4月2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进行在机关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五险年报工作,不接待其他参保单位。

  

2、2011年4月25日至6月1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进行其他参保单位的四险年报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安排如下:

  

(1)开发区参保单位:4月25日至4月29日

  

(2)南岗区参保单位:5月3日至5月11日

  

(3)道里区参保单位:5月12日至5月20日

  

(4)道外区参保单位:5月23日至5月31日

  

(5)香坊区参保单位:6月1日至6月10日

医疗保险工资年报(医保年度工资申报表在哪)

  

(6)平房、松北、呼兰区参保单位:6月13日至6月17日

  

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号八楼会议室

  

各险种经办机构将依据各单位申报的年报数据,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各险种缴费基数,并从2011年4月份起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收费。

  

(1)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哈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60%。

  

(2)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工资的,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前款调整后确定。

  

(3)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的,如单位为9.5%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其在职职工高于社平的,按实际申报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低于社平的,采取同比例增长的方式确定缴费基数。重新确定后的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值与上年社平工资基本持平。

  

采用同比例增长方式确定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

  

①同比例增长系数=[上年社平工资×在职人数-高于社平在职职工的工资和(高于社平300%的人员按社平300%计算)]÷低于社平的在职职工工资和(低于社平60%的人员按社平60%计算,在社平60%和社平之间的按实际计算)

  

②低于社平工资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工资(低于社平60%人员按社平60%计算,在社平60%和社平之间的按实际计算)×同比例增长系数

  

(4)按6.5%、5%的缴费比例参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社平工资确定。

  

(5)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参保单位,其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社平工资的110%确定,从2011年4月份进行补收。

  

(6)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基数确定

  

从2011年4月起,以退休人员2011年3月的养老金为基数划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2010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以2010年社会平均退休金为基数划入)。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在职职工工资高于上年社平工资60%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确定;低于上年社平工资60%的,按上年社平工资的60%确定。

  

缴费比例:参保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2)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参保单位,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从2011年4月份进行补收。

  

(六)原带资参保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暂不做调整

  

1、为提高今年年报工作效率,对参保单位各险种欠费情况,只进行欠费告知、催缴工作,不再与是否给予年报相挂钩。

  

2、对于未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相应险种的单位,应办理未参保险种的参保手续。

  

3、单位须提前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变更业务

  

如有单位需要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增减等变更业务的,须于年报前携带相关手续办理,然后再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如参保单位不按程序办理将会影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及相关待遇的享受。

  

(一)领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年报软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报软件;持U盘拷取失业保险年报程序。

  

在机关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在2011年4月11日至4月13日领取(拷取)。

  

其他参保单位于2011年4月11日至5月31日领取(拷取)。

  

2、地点: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号八楼会议室。

  

3、医疗保险年报软件可以重复安装,为了节约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多个下属机构的参保单位只发放一套年报软件(光盘),办理年报时请将报盘软件(光盘)返回。

  

4、参保单位也可以携带U盘自行拷取医疗保险年报程序。

  

(二)将年审年报软件(程序)安装后按要求进行操作,将报盘数据保存到U盘中。

  

(三)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办理年报申报:

  

1、《2011年度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报申报表》(从光盘中调取表格,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年报的还需提供《哈尔滨市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年审申报表》、《哈尔滨市职工医疗保险月工资申报名细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从光盘中调取表格,加盖公章);

  

2、U盘(已存入填报并保存的数据);

  

3、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险种经办机构各一份)。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编制手册的原件及两样复印件。(医保中心留存一份)。

  

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险种经办机构各一份)。

  

4、办理医疗保险年报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机关事业社保局打印的2011年3月退休养老金明细单、2011年3月份会计凭证(含职工工资表)原件;

  

5、办理医疗保险年报的企业及其他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打印的2011年3月退休养老金明细单;

  

6、参保单位如需变更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原带资参保企业除外),须携带《医疗保险调整缴费比例变更表》(从光盘中调取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1、在机关事业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顺序进行申报

  

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顺序进行申报

  

(五)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上年度《哈尔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手册》(新成立的单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不必携带)。

  

2、《哈尔滨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采集表》(手工填写表);

  

3、2010年11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2011年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2月份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

  

6、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9、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材料。

  

最好问一下:12333咨询服务热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二、医保年报怎么报

亲亲以下是我为您找到的步骤,您可以根据这个步骤进行操作。

  

()“网办大厅”点击“单位办事”模块,单位登录后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参保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2、根据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选择申报方式,50人以下可选择“年度基数报盘导入”或“年度基数手工申报”任一方式, 50人以上需选择“年度基数报盘导入”方式。

  

(1)选择“年度基数报盘导入”方式,先点击基数申报的有关问题解读,查看《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问题解读》;

  

再下载导入模板,维护完申报工资后,将“单位年度工资报盘文件”单击或拖动至文件上传区域;

  

预览无误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承诺书”,点击“导入”。

  

(2)选择“年度基数手工申报”方式,阅读后勾选并同意承诺书点击确认。

  

在“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页面,填写“申报工资”提交。

  

三、社保年报是怎么申报啊

1、需准备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3、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4、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6、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8、第三十一条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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